法学类研究生学校排名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传承了1937年诞生于抗日战争烽火中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的红色血脉。
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朝阳大学创办于1912年,当时被誉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阳,南东吴”、“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美誉。
法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732人,有六年制法学实验班892人、西部体制改革班98人,双学士二学位252人、硕士研究生309人、博士研究生154人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27人。2008年开始国家和教育部推行“六年制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国政法大学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法学院成为试点学院之一,并于2011年起承担起全部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的学生培养工作。
全院师生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思路,勇于开拓,不断创新,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经过努力,2014年首届六年制法学实验班已实现全员就业,整体素质得到用人单位好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拥有非常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教学行政大楼、科研楼、四合院及法柱广场均位于燕园东北角,紧邻未名湖风景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近年来,北大法学院在国际化方面有了更大的推进,已与多所世界顶尖大学的法学院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在欧美多个著名法学院设立联合研究机构。
凯原楼学术报告厅是由著名企业家廖凯原先生慷慨捐资建成。自成立以来,报告厅主要用于举办各种学术与求职讲座、各类法学研讨会、奖助学金颁奖大会、毕业季宣讲及招聘会以及学院的一些师生集体活动等。
法律非法学研究生学校排名是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山大学等。
人大法学院(成立时为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成为引领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全国法学学科中均排名第一或A+,并开始跻身于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在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首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结果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学位获评A+。
北航法学学科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全国的法学学科中并列第十五名。北航法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培养基地,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法学本科学位等完整的学位授予权体系。
学生在规定年限之内,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注明“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双证)。
中山大学法学院肇始于1924年孙中山先生手创的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其历史还可追溯至晚清的广东课吏馆,1905年广东课吏馆更名为广东法政学堂,后又更名为广东公立法科大学。2001年9月,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院,并在原法律学系的基础上复建中山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拥有法学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设有10个专业方向)、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设有10个专业方向)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设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全国首创立法学和港澳基本法研究两个二级学科博士点等。
1、最新中国十大法学类大学排行榜中,中国人民大学排行榜榜首;北京大学名列第二;武汉大学名列第三。
2、中国人民大学(RenminUniversityofChina)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直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学校的前身是1937年诞生于抗日战争烽火中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著名教育家吴玉章、成仿吾、袁宝华、黄达、李文海、纪宝成、陈雨露先后担任校长。现任党委书记为靳诺教授,校长为刘伟教授。
3、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4、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也是当时中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辛亥革命后,于1912年改为现名。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作为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和民主科学思想的发祥地,作为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活动基地,北京大学为民族的振兴和解放、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先锋作用。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传统精神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在这里生生不息、代代相传。
5、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6、1898年公立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7、武汉大学,简称“武大”,位于湖北武汉,是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副部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985工程”、“211工程”、“2011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同时是“111计划”、“珠峰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等重点建设的综合研究型大学,是与法国高校联系最紧密、合作最广泛的中国高校之一,是世界权威期刊《Science》列出的“中国最杰出的大学”之一。武汉大学办学源头可溯源于清朝末期1893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创办的自强学堂;1913年改名国立武昌高等师范学校;1926年组建国立武昌中山大学;1928年定名国立武汉大学,是民国四大名校之一;1949年,更名为武汉大学。
8、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9、1893年公立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0、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等多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2011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
11、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12、南京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金陵古都,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第四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于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与时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南京大学又在崭新的历史机遇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办学指标和综合实力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
13、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14、吉林大学于2000年6月12日由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合并组建而成。2004年8月29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并入吉林大学。合并前的六所学校,都有着光荣的历史。原吉林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46年的东北行政学院,1950年更名为东北人民大学,1952年经院系调整成为我党亲手创建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1958年更名为吉林大学。
15、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16、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建校迄今,已先后为国家培养了20万多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厦大学习、工作过的两院院士达60多人。
17、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18、复旦大学创建于1905年,原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校名“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中“日月光华,旦复旦兮”的名句,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1917年复旦公学改名为私立复旦大学;1937年抗战爆发后,学校内迁重庆北碚,并于1941年改为“国立”;1946年迁回上海江湾原址;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复旦大学成为文理科综合大学;1959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
19、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20、山东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山东大学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起源性大学。其医学学科起源于1864年,为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历史之最。其主体是1901年创办的山东大学堂,是继京师大学堂之后中国创办的第二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第一所按章程办学的大学。
21、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22、西南政法大学位于中国长江上游地区的中央直辖市重庆,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改革开放后全国首批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23、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24、1950年公立政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一)研究方向:(1)法学理论(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刑法学(4)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5)经济法学(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7)国际法学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12专业综合一(含民法、刑法)④847专业综合二(含法理学、宪法学)
全国高校中实力较强招生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西北政法大学
1、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党政管理、纪检监察、企业管理、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
2、在立法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从事党政管理、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3、在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从事治安管理、案件侦查、法律监督、审判、监狱管理等工作,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民警察等。
4、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担任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企业事业法律顾问等。
5.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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